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第三人
1.第三人的特点
(1)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被告应诉时起,到法庭辩论终结止。
(2)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判断:有独三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独立请求。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民诉》第56条
(3)有独三的案件中有两个诉:本诉与第三人之诉。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三相当于原告。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无独三的判断: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外的人。
(3)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自己申请参加;由法院通知他参加。
(4)无独三的诉讼地位: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意见》第66条
①不享有与当事人相等的诉讼权利: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第56条
(1)原告:有独三和无独三
(2)条件:
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③并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3)有证据证明
(4)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5)管辖: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6)处理:①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②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