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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

2015-08-24 09:11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这种单一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定的。人民代表制的主要特征在于,由选民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然而,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传统、现实状况、民族因素等方面的差异,却决定了人民代表制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并不相同。比如在名称上,有的称苏维埃,有的称议会,有的称人民代表会议,有的称人民代表大会;在组织结构上,有的采一院制,有的采两院制;在常设机构的职权上,有的没有立法权,有的可以行使部分立法权;在国家元首制度上,有的采个人元首制,有的采集体元首制等。这些差异都只是形式上的、局部的差异,其根本宗旨都在于切实保证广大劳动人民真正享有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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