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帮助中心 咨询电话 400-8989-766

欢迎登录华图在线

账号密码登录将于2023年10月1日0点关闭,
关闭后将统一使用手机号+验证码的形式登录。
请尽快确保手机号可用于接收验证码
立即注册

欢迎登录华图在线

已有账号?立即登录
当前位置:华图在线 > 资料 > 司法考试 > 卷一 > 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2015-09-10 14:44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

  (1)自由代表了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3)秩序表现为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简言之就是兼顾各方利益。

  3.比例原则

  (1)比例原则的含义

  是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必须侵犯另外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2)比例原则的下位原则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添加您的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免费领取专属学习礼包

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领取资料 咨询优惠

咨询优惠

添加您的

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领专属好礼
常见问题

有协议班吗?

一课时多长时间?

手机可以观看吗?

课程可以反复学习吗?

可以下载吗?

课程包含图书吗?

错过直播有回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