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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5日解析】公务员考试每日一练

2015-11-05 11:47  |  华图网校  |  责编:华图在线 点击收藏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已经结束,接下来各位考生应抓紧复习备考,迎接国考笔试,因此,华图网校为您精编公务员考试每日一练帮助即将参加2016年国考的广大考生有针对性且更全面的复习知识。以下是:11月5日行测各类型练习题解析。

  1.正确答案是 C。

  【来源】国家2004

  【考点】语句理解

  【解析】文段为总——分结构,首句通过递进复句“不仅……还……”提出核心观点,即划线句“能促使人的个性全面和谐地发展”,后文从几个方面对核心观点进行解释说明。根据“而下棋输了就得承认,用心的人还认真分析和总结自己的失误以提高自己的棋艺”一句可知,A项是对其的同义替换,表述正确。根据“有些人性格比较懦弱,下棋使他们成为坚强的人”一句可知,B项表述正确。根据“下棋一步一步地走和循序渐进的规则又能锻炼人的意志和毅力”可知,D项表述正确。C项在文中没有体现,故不属于划线句所蕴含的内容。因此,本题答案为C选项.

  2.正确答案是 D。

  【来源】国家2011

  【考点】实词与成语综合考查

  【解析】文段意思是说城市历史与新元素的相互作用,并没有突出二者的“此消彼长”,排除C。“融会贯通”的意思是“参合多方面的道理而得到全面的、透彻的领悟”;“兼收并蓄”指把性质不同的各方面的东西都吸收、包罗进来;“相辅相成”是指两件事物互相配合,互相辅助,缺一不可。因此,本题答案为D选项。

  3.正确答案是 D。

  【来源】国家2011

  【考点】实词辨析

  【解析】与题干中的“历史的眼光”搭配合理的只能是“观察”或者“洞察”,“洞察”的对象是内部的变化,“观察”的对象是外部特征,填入“洞察”和“世界大势”搭配更合适。第二空,填入“谋划”可照应“战略家”;第三空,“推进区域合作”搭配得当。因此,本题答案为D选项。

  【纠错】“眼光”和“运筹”搭配不当, A项错误。“未来”是不可预知的,能“把握的”只有现在,B项错误。“眼光”和“分析”搭配不当,所以C项错误。

  4.正确答案是 C。

  【来源】国家2008

  【考点】刑法

  【解析】《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其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有积极追求态度的,是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持无所谓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也不阻止反对的,是间接故意。题目中甲对于乙的死亡是积极追求的,并采取了一定行为促成了结果的发生,对乙的死亡是直接故意。而对丙的死亡,甲并没有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但是也没有采取措施阻止,构成间接故意。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拓展】犯罪的主观心态根据行为人的认识和对结果抱有的心态,分为故意和过失,区分方法是看其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态度:故意如前所述,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刑法》第15条规定了过失的定义,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所以根据是否预见危害结果,可以将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前者预见了危害结果,且往往采取了一定措施试图避免结果。后者是因个人大意而没能预见结果的发生。

  5.正确答案是 D。

  【来源】国家2008

  【考点】刑法

  【解析】A选项的说法错误:《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胁从犯并非“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只是受“胁迫”而态度消极地实施犯罪行为,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B选项的说法错误: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介绍卖淫罪

  C选项的说法错误:《刑法》第382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甲利用管理国有财务的便利唆使他人窃取公款并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乙对其潜入财务室窃取公款的行为所持的是盗窃的故意,应认定为盗窃罪

  D选项的说法正确: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丁作为利用办理业务之便与戊串通,恶意制造保险事故将理赔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戊与乙通谋共同实行了贪污的行为,符合《刑法》382条对贪污罪共犯的规定

  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拓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都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对于犯罪的性质和结果有共同的认识

  《刑法》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对于行为人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所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构成独立的犯罪,不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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