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人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表明无论是中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二)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和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件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三)空间上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本法。因此,其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
但要注意的是,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
(四)时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2013年1月1日。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法院无论是审理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生效后受理的案件,均应适用新法。但新法生效前对已受理案件适用旧法进行的程序活动依然有效。新法与旧法关于某些行为的诉讼期间规定有所不同,这些诉讼期间的适用,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