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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务员面试热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却被拒发荣誉证书

2016-05-24 14:55  |  华图网校  |  责编:田志英 点击收藏

  423联考已经结束了,每个省份的笔试成绩也在陆续公布,大家也越来越关心面试的相关内容。众所周知,面试的题目一般都会跟当今社会的一些热点现象紧密相关。华图网校特为大家分享2016年公务员面试热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却被拒发荣誉证书,希望可以帮助考生们顺利备考。

2016年公务员面试热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却被拒发荣誉证书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2000年5月7日,江志根时年12岁的独子江伟华在村里水塘中,为救落水伙伴,不幸溺亡。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江伟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但因其“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尚属少年儿童”,因此对其“仅进行抚恤奖励,不另发荣誉证书”。为了儿子的一纸荣誉证书,如今年近六旬的江志根奔走了16年。他说,儿子既然救了人,就应该有个“名分”。今年5月13日,他以“未颁发荣誉证书”为由,在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将江苏省句容市政府告上了法庭。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句容市副市长袁广军作为被告代表出庭应诉(5月17日《新京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京华时报朱达志:2011年9月2日,一个由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三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认定江伟华等3人见义勇为的行为,并给予江伟华家属慰问金2000元。同时,根据江志根的实际生活情况,决定给予其一次性抚恤金10万元、困难补助5万元,合计15万元。但该“会议纪要”否定了江志根有关颁发荣誉证书的请求,理由是:一、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二、江伟华的事迹并不突出。我们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毕竟他们无论身体还是心智都还不成熟,从法律上说还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但是,不提倡并不意味着可以拒不承认未成年人业已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且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有关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明确说,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不认定、不颁证。在救人中牺牲的,无论如何都应该算“事迹突出”。江伟华遇难十多年,在江志根的持续奔波呼号之下,才得到一个基本像样的说法和物质表彰与救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的作为,本身就已经说不过去了;最后还要留个尾巴,给承受了十几年失独之痛的老人留下这么一大遗憾,这无论如何说不过去。

  @人民网蒋萌:以“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为由,拒绝向已实施见义勇为的少年(往往已经遇难)授予见义勇为证书与称号,不是个例。去世英雄少年的家人常常像“秋菊打官司”一样,找各级管理部门“讨说法”,却未必能得偿所愿。对于管理者的这种做法,不光是小英雄的家人想不通,普通旁观者也会鸣不平。说到底,少年已为救人献出生命,管理者却念叨着“不提倡”的官僚辞令,不对已经发生的事实予以追认,与其说这是在“保护青少年”,倒不如说是冷血的教条与对事实的罔顾。不可否认,官方对个人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对社会具有导向意义;但更重要的是,这是对英雄品质的认可,是对其家人的安慰。在事关公民名誉的问题上,官方不能敷衍了事。并且,有必要再次强调,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等于不该给他们从小树立勇敢、正义的人生观。很多事,若等到18周岁以后再教,晚了。

  @中国青年报:在舆论关注中,不少人对江志根的不理解源自对概念的混淆,“抚恤补助”和“见义勇为荣誉”不是一回事,前者有物质但无“救人”之“名”,后者尽管无“实”却有“名”,只有荣誉到了,才算是“名至实归”,内心的“被冤枉”、得不到认可的痛苦才会逐渐消弭,这正是江志根的思维逻辑。如果不从这个立场上看,就很难理解他对见义勇为证书的痴狂追求。 在理解的基础上,能不能找到更合适的方法来化解江老汉和官方间的矛盾呢?不能给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官方的理由是“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和“事迹不突出”。前者“不提倡”不意味着“事实发生后不承认”。如果为救人而死都得不到一个“承认”,这会让当事人和认同舍己为人精神者心寒;至于后者,更是一个无法被量化的概念,如何断定事迹是否突出?是否只能是相关部门说了算?官方态度在网上引发了不少人质疑、批评甚至“水很深”的臆测,涉事部门及早清晰、诚恳地给予江志根积极回复也有助于澄清事实、消弭杂音。

  华图解析:2002年3月26日,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文件形式,认定江伟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并给予15万元的抚恤政策。但至今未发“见义勇为证书”,原因是李明宇救人时尚属未成年人,不应予以表彰。虽然说,官方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也是合理的,少年连自己都无力保护的时候就去救人,最后救人不成还搭上了自己的性命,这样的悲剧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正因此,社会舆论和官方态度才从过去推崇少年舍己为人转向先自保再救人,这既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的现实,也是社会宽容度、开放度加强的体现。

  然而,如果悲剧已经发生,相关部门依然以“不鼓励”为理由,拒绝给其荣誉证书,也多少有些不尽人情。江志根渴求的见义勇为证书绝不是其子荣誉的“一纸凭证”,而是对他十多年来心结的慰藉与破解。

  事实上,对于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从保护未成年人安全角度,确实不应给予鼓励和提倡,毕竟他们年纪小,盲目地见义勇为,就很容易造成自己遇险,并为他人效仿。但当未成年人因为见义勇为牺牲的事件发生后,还是应当在实体上和形式上给予承认,对其家人有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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