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教师应具有教育惩戒权
教师应具有教育惩戒权
一、热点概况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提案,《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社会上,往往因为教师教育学生引起学生、家长的不理解,以至于让教师出现不愿管、不想管的现象。在周洪宇看来,目前对于教育惩戒权没有一致的看法。周洪宇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
二、各方观点
齐鲁晚报:让“惩戒权”回归学校,对于抑制校园欺凌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陈凤珍:为了使学生少犯错误健康成长,使教师摆脱管与不管的两难境地,使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进入正常轨道,建议明确教育惩戒权。
甘肃省政协委员朱文龙:教师在学校要有适度的惩戒权,来管一些“熊孩子”。
河南省政协委员朱锋:教师管理学生需要适度行使教育惩戒权。所谓教育惩戒权,其实质就是教师管理权。
三、深度分析
(一)教育惩戒权的涵义
教育惩戒权,是指学校和教师为了维护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它们的教育权利,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换言之,教育惩戒是实现教育管理的需要,通过惩罚的方式或手段帮助学生戒除不良习惯。学生的发展和学业进步是教育惩戒的根本出发点,使学生更好地社会化、成功成才是惩戒活动的最终目标。
(二)教育惩戒权遭遇困境的原因
1.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
虽然在我国法律中隐含了教师惩戒权的可能性,但迄今为止并无明确表述。与之相反,禁止体罚的规定处处可见。比如《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法律虽然严令禁止体罚等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但是对于体罚的具体形式和不同程度下应给予的处置等没有细致规定,使得人们很难将教师享有正当合理的惩戒权和承担体罚的责任区别开来。所以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应当享有的和教育教学权、评定学生权相配合的权利,不能很好地得到法律的保护。
2.现代教育观念的转变和认识偏差。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就如同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儿子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直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才开始对教育惩戒产生疑问。赏识教育和激励教育的理念促使教师不断用表扬和鼓励激发学生上进,另一方面却导致教师自愿或迫于舆论压力放弃了惩戒权。在教师眼中,一旦行使惩戒权,就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就是违背了“唯一正确”的教育理念。教育惩戒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
3.家长对于孩子的过度保护。
近年来,“爱的教育”之热潮席卷教育界,赏识教育成为主流。这固然与媒体导向有关,其根源却在“中国式家庭”。孩子是“掌中宝”“小皇帝”,“2+4”模式的家长呵护,在家锦衣玉食、温言软语相伴。孩子一言不合,即成学校里的“熊孩子”“小霸王”。而老师的稍加惩戒,就有可能引来家长的强烈反对,赏识教育、以人为本成为家长主张学生权利的利剑,老师不敢管、不能管。
(三)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合理性
1.维护教师对于学生的权威性。
教师作为学生人生路上的指路人,维护其对于学生的权威性是有必要的。倡导师生平等的本意是改变教师占据权威地位对学生绝对控制压制的状况,但是不能过于推崇学生地位提升。事实上,教师和学生的关系不可能是各方面完全平等的关系,教师凭其更为丰富的经验和学识,施行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然存在着不对等性。教师为了行使其职责,在必要的情况下行使其惩戒的权利,是充分合理的,学生应当尊重和服从。
2.教师完成教书育人任务的需要。
教师是“闻道在先,术有专攻”的专业化人员,社会要求教师引领学生由自然人逐渐发展为社会人,要完成这一复杂而持久的社会化过程,社会就赋予了教师教书育人的任务。教师所面对的学生个性各异,且中小学生年龄小,辨别是非的能力差,这就既需要教师春风化雨般的谆谆教导,又需要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也就是说,教师要完成其教书育人任务,既需要依靠个人的素养、威信,还需要有一定的纪律、秩序和组织管理形式作保证。尤其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总有个别学生不仅胸无理想、不愿学习,而且经常违犯校纪校规,损害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这就要求教师必须使用惩戒权。
3.帮助学生正确地塑造人格。
“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惩戒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而是通过惩戒让学生知道,犯错误应该承担责任,让他们人格塑造的年龄阶段得到正确的引导。在学校阶段,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学生铭记终生,知道哪些“高压线”是不能触的,让他在犯罪的边缘止步,正是教师应肩负的社会责任。事实上,现在许多学生的违规行为已处在违法犯罪的边缘,等到他们真的犯罪了再来进行教育,就已经迟了。可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是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出发点,所以应该而且也必然是教师拥有的权利。
4.整治校园欺凌现象的必要手段。
近两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暴露出社会各方对青少年身心健康教育方面的漏洞。时下,校园欺凌面临的最大尴尬是:欺凌形式是五花八门的,治理方式却是手段有限的;欺凌伤害是触目惊心的,惩戒程序却是温柔绵软的。因此,明晰学校和教师的反欺凌责任,给予学校适当惩戒权势在必行。欺凌的苗头及早发现、暴露的恶行及早惩戒,惩戒是权利、更是责任。
四、参考文章
赋予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权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向两会提交提案,建议《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是指教师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使用的一种教育管理权。其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利,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理应在学校实际教学中正常行使,但现在的事实却是这项权利并没有真正地交到教师手中,本次周洪宇代表提交的提案引发了我们的思考。
实际上,近年来由于各方面共同制约的因素,教育惩戒权正遭遇困境。其一,由于明确制度规定的缺失,教育惩戒权难以实行。现行法律对教师教育惩戒权没有明确规定,但对禁止体罚、虐待未成年学生等则有着明确要求,而惩戒学生往往涉及对学生人身权利的一些限制,是否允许、边界在哪里,法律并没有明确回应,一定程度导致现在的老师对学生的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其二,近年来教育界对“爱的教育”过分强调,让批评教育难以生存。只要出现教师批评学生的现象,特别是学生与教师出现了矛盾,总是习惯于强调学生权利而忽略教师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师的“弱势”。其三,社会上的舆论压力让教师“难以下手”。经常有媒体报道不少学生在学校遇到挫折就离家出走、自杀的事件,事后舆论导向总会将学生过激行为归结于教师和学校,但往往都会忽略了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这样的事件多了,就让许多教师左右为难,对教育惩戒慎之又慎。
但应该认识到,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是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的。现在,中小学教师以体罚为主要内容的惩戒权早已被取消、禁止,“戒尺在手,学生俯首”已成往事,这是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教学中的教导需要教育的秩序与教师的权威。没有惩戒,秩序和权威必然渐被消解。教师与学生人格平等并不等于权利相同,教师对学生的管教与惩戒也并非对学生权利的侵犯。但在如今的现实中,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敢于严厉批评、适度惩戒的教师越来越少了。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导致师生关系扭曲,校园欺凌得不到有效制止,学生打老师现象时有发生……丢掉教育惩戒权,仅凭温和劝导很难保证能将犯错的学生引回正途。
因此,赋予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权势在必行,而要让这项权利真正落到教师手中,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国家要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国家应当从法律上保障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明确规定教师实施惩戒的条件、范围、方式、种类、滥用后果,坚决支持教师依法正确地行使惩戒权,履行自己的教育责任。其次,家长和媒体要支持教师惩戒权。家长要增加对教师职业、教师道德的认同感,建立家校信任,消除思想顾虑,不必有护犊之心,过度保护自己的孩子,积极支持老师全面履行教育责任。媒体要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要求出发,努力营造有利于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舆论氛围,积极支持教师依法正确地行使惩戒权。最后,教师本身也应该注意,惩戒也应该是合理的惩戒,要有尺度、有爱意、有温度。尺度便是依法、依理;爱意是指惩戒的目的是对学生的爱护和关怀,不能简单粗暴;温度是给予学生温暖,惩戒结束后的沟通和观察需要持续。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将惩戒权放心地交到教师手中。
教育惩戒权关系教育的未来,关系孩子的未来,关系民族国家的未来,赋予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权是中国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教不严”固然可能因为“师之惰”,但如果变成“教得严,师之错”,那也不是中国教育的发展方向。如何寻求一条平衡发展之路,需要我们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参考来源:光明网评论、海东时报评论、龙岩文明网评论,有较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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