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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技巧:半月谈第九期

2019-05-20 10:58  |  华图在线  |  责编:徐珂 点击收藏

  专题八 三名学生殴打校友两人被反杀

  【必考点】

  5月12日,江苏淮安,开发区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三名学生殴打校友,两人被反杀,据警方通报,邹某、邱某、冯某等人因琐事纠纷殴打蒋某,蒋某用匕首捅伤邹某、邱某和冯某三人。邹某和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邱某受轻伤,蒋某已被抓获。涉事人均为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据该校办公室工作人员透露,几位殴打者为毕业班学生,目前学校学生正常上课,未受影响。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3.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聚众斗殴

  (一)构成条件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指的是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二)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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