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论热点:看滥建“文化地标”
热点概况
近期,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媒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湖北省荆州市巨型关公雕像项目,以及贵州省独山县水司楼项目进行了调查并发布通报。通报指出,巨型关公雕像项目破坏了古城风貌和历史文脉;水司楼存在脱离实际、滥建“文化地标”、破坏自然景观风貌等问题。湖北、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配合有关部门跟踪指导做好项目整改。
据报道,这个巨型关公雕像高达57.3米,是目前全球体量最大的青铜雕像。荆州本想借关公雕像所在的关公义园,打好“关公文化”牌,唱响文化旅游,但自开园4年多以来,一直惨淡经营,且关公雕像基座正在沉降。独山县水司楼项目号称“天下第一水司楼”,高99.9米,共24层,投资高达2.56亿元,宣称申报了三项吉尼斯世界纪录,但如今里面却堆放着建材和垃圾,处于烂尾状态。
各方观点
南方都市报:将建设文化地标当作个人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是一些地方不顾实际也要大建文化地标的重要原因。
人民日报:那些在舆论场牵动公众神经的“形象工程”,恰恰大多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管包装、宣传的如何热闹甚至轰轰烈烈,都经不起深究。
光明网:对于住建部的通报,不能仅仅看到其在文化和环境层面的警示意义,而更要意识到强化权力约束和监督重要性。唯有彻底告别权力乱为,无视程序、不顾忌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影响的形象工程才能有效杜绝。
深度分析
(一)本次事件反映出少数地方在规划建设、文化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商业逻辑和政绩观扭曲,只注重看得见、摸得着的“显绩”,不愿在见效慢、周期长的“潜绩”上下功夫。
2.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在城市建设中未结合城市历史文化,未充分考虑群众需求,“文化地标”名不符实。
3.习惯拍脑袋做决策,工程未经正规手续和严格程序就匆匆上马。
4.好大喜功、贪大求怪,一味追求“最大”“最高”“最好”,甚至不惜举债建设。
5.群众缺乏地标建筑决策与投资的监督权。
(二)滥建巨型雕像等“文化地标”造成的危害:
1.耗资巨大,造成资源浪费。
2.影响群众获得感,闹得民怨四起。
3.触碰政策红线,丑化“城市形象”,损害政府公信力。
(三)针对滥建巨型雕像等“文化地标”现象的对策:
1.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践行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文化观、价值观和审美观。
地标建筑的多少和高低不是城市建设情况、综合竞争力、地方官员政绩的衡量标准。老百姓的工作、生活状况、生活便利程度如何,社会治安、环境、政府服务等软实力如何才是城市建设情况、综合竞争力和官员政绩的真实体现。
2.事前监督,让制度硬起来。
围绕动议、规划、审批、建设等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真正发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止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城市规划、建设,必须充分尊重一座城市的发展实际、自然风貌、历史文脉。对于不符合城市定位、规划和设计要求或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公示争议较大的地标建筑,不得批准设计方案。
3.事后监督,让问责严起来。
举一反三,加强监管,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干预、纠正,坚决杜绝滥建“文化地标”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于罔顾法定程序、触碰法律红线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绝不允许“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
参考文章
滥建“文化地标”,实质是在破坏文化
近日住建部网站对湖北省荆州市巨型关公雕像项目和贵州省独山县水司楼项目进行了通报,要求坚决杜绝滥建“文化地标”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当下关公雕像可能只有拆除,水司楼则沦为了烂尾楼,因为独山县每年财政收入不足10个亿,而水司楼的修建已经花费了近2亿元。现在住建部对两地进行点名通报,虽然仅仅只有两例,但已经可以看出,一些地方不顾实际,滥建“文化地标”到了何等疯狂的地步。滥建“文化地标”,实质是在破坏文化。
文化地标是城市精神的载体,同时又参与着城市文化的塑造。一个有历史积淀的城市,总有几处能代表自己文化的建筑,提到某个地标就会想到某个城市,就像故宫之于北京,中山陵之于南京,杜甫草堂之于成都,雷峰塔之于杭州。文化地标,要么含有历史的韵味,要么具备文化的意义,而且总是与它所在的城市和谐相融。
力求奢华,是当下一些地方滥建文化地标的显著特征。无论是以“全球最大”为卖点的关公雕像,还是号称“天下第一”的水司楼,建设之初就直奔“全球最大”“天下第一”的头衔而来,为此而不顾财力甚至也不怕违规,殊不知类似头衔与历史和文化风马牛不相及,又如何有希望成为新的文化地标?
一些地方滥建的文化地标虽然奢华,却一点儿也不文化。住建部通报即指出,巨型关公雕像破坏了古城风貌和历史文脉,水司楼则破坏了自然景观风貌。显而易见,这样的建筑和它所在城市实际是一种冲突的关系。它们不但不是文化地标,而且根本上是在破坏文化。
切实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坚决治理滥建巨型雕像等“文化地标”现象,警惕和遏制权力滥用,防范文化地标成为权力美学的产物。
(来源: 南方都市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