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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备考技巧——贪污和职务侵占的区分技巧

2022-11-04 10:58  |  未知  |  责编:在线小编 点击收藏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们不难发现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大的区别点,在于主体身份不一样,贪污罪的主体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条后面的具体描述,可以做扩大解释。将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些种类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侵吞,窃取和骗取的国有资产的为贪污罪,如果不具备这个特殊主体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占有的为职务侵占罪。

那么根据这个方法我们来练习一道题吧!

【例】某大学教授,通过购买发票报账的方式将其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费报出20万元用于生活支出,教授的行为构成()

A.侵占罪

B.贪污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公款罪

【答案】B

【解析】B选项说法正确。本题中的大学教授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现在教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需要申报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20万用于生活支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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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务员    2023省考    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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