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系夫妻,有一子丙。丙与丁结婚,生有一女戊。2008年丙去世,丁与庚再婚,二人一起照顾甲、乙的生活起居。2015年5月甲去世。对甲遗产的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
A.乙
B.丁
C.戊
D.庚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华图详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乙是甲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A项正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丁作为甲的儿媳,丧偶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故B正确。庚虽然也照顾了甲乙的生活起居,但不是甲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更勿论第一顺位继承人了,故D错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丙是甲的子女,先于甲死亡,由丙的女儿戊代位继承。因为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戊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故C正确。
知识点:法定继承 民法学 继承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