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页 课程 题库 资讯 师资
加微福利
APP 400-8989-766
search
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多选题)

肖某育有二子一女,长子甲拒绝对肖某尽赡养义务,次子乙患脑瘫且无生活来源,女儿丙婚前、婚后均与肖某共同生活。2004年肖某捡到一弃婴丁并予以抚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12年7月,肖某死亡。分配遗产时(   )。

A.甲应当不分或少分

B.对乙应当予以照顾

C.丙可以多分

D.可以分给丁适当的遗产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华图详解】在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财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据此项原则,故ABC正确。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本题中,丁虽然没有正式被肖某收养,但丁原本是需要依靠肖某扶养的,所以丁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故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ABCD。
【华图提醒】《民法典·继承篇》中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第1145至1149条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责任、报酬”,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点:法定继承 民法学 继承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华图在线app

添加您的

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领专属好礼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