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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单选题)

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为图方便,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不料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山下的行人丙,且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这根木头。丙的损害应由(   )。

A.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丙分担

D.丙自己承担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考点】共同危险行为
【华图详解】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谁是实际侵权人的情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甲乙单独实施了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行为,甲乙都有过错,且无意思联络。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丙,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这根木头,即无法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甲乙是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B正确。
【华图提醒】考生要特别注意考试分析中的数人侵权情形及其起责任,辨析特征和责任承担方式,客观题、主观题可考性均很强。

知识点: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民法学 侵权责任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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