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婚后开了一家便利店,由乙经营。2013年6月起二人分居,同年9月乙向丙借款用于便利店的经营,2014年12月甲、乙离婚。不久,丙请求乙偿还到期欠款,乙拒绝。该债务应由( )。
A.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乙承担全部责任
D.乙承担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考点】夫妻共同债务
【华图详解】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时间性,该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目的性,该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题中,乙在分居期间借款,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同时用于二人共同便利店的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B正确。
【华图提醒】《民法典·婚姻家庭遍》第1064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新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知识点:离婚 民法学 婚姻家庭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