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4年3月12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合同约定,乙于3月15日支付全款,双方于3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乙依约支付房款后,因甲出差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7月10日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关于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合同和甲、丙之间的合同均有效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C.甲、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考点】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合同效力
【华图详解】《民法典·物权编》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虽然未办理物权登记,但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因为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物权发生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甲有权进行处分,所以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故A正确。
【华图提醒】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考点,考生要重点掌握。登记或者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未登记或者未交付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而债权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也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这种将债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果加以区分的规则通常被称为区分原则。
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民法学 合同通则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