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为境外赌球网站担任代理,开设个人微信公众号接受投注,情节严重。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B.赌博罪
C.非法经营罪
D.开设赌场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考点】开设赌场罪
【华图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甲为境外赌球网站担任代理,开设个人微信公众号接受投注,情节严重,成立开设赌场罪,故D正确。《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本题重点是甲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而非仅仅提供帮助,故A选项错误;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题目中并未提及甲是否参与赌博,故B选项错误;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的情形并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故C错误。
【华图提醒】区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开设赌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知识点:赌博罪 刑法学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