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页 课程 题库 资讯 师资
加微福利
APP 400-8989-766
search
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单选题)

2006年,甲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留给儿子乙,后甲与丙结婚,生有一子丁。2008年,甲立自书遗嘱,指定前述房屋由丙、丁二人共同继承。2017年,甲去世,该房屋(   )。

A.应按照公证遗嘱由乙继承

B.应按照自书遗嘱由丙、丁继承

C.应由乙、丙、丁依照法定继承共同继承

D.属于甲和丙的共同财产,应当先析产后继承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考点】公证遗嘱、遗嘱的效力
【华图详解】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最后的遗嘱是指定房屋由丙丁二人共同继承,故B正确。
【华图提醒】《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将“撤销”改为“撤回”。修改了遗嘱的效力,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以公证遗嘱为准。

知识点:遗嘱继承和遗赠 民法学 继承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华图在线app

添加您的

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领专属好礼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