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男将女同事汪某骗至宾馆,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否则在网上散布汪某的不雅照。汪某对甲破口大骂,甲觉得无趣,遂打消奸淫念头离去。甲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既遂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考点】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华图详解】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题中甲男将女同事汪某骗至宾馆要求发生性关系,已经产生了侵害汪某性自由权的具体危险,因此犯罪已经进行至实行阶段,而不是准备阶段,故A错误。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自动性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本题中甲离去并非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在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主地决定停止犯罪行为,且符合成立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有效性条件,成立犯罪中止,故B错误,C正确。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我国强奸罪的既遂标准采取“插入说”,故D错误。
【华图提醒】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只要犯罪分子认为自己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都认为具有自动性。
【关联知识点】在共同犯罪中,要成立犯罪中止,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知识点:犯罪中止 刑法学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