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系精神病人,有亲属如下:母亲,75周岁,瘫痪在床;弟弟,48周岁,工人;儿子,20周岁,在校大学生;女儿,l7周岁,无业。甲的监护人应为( )。
A. 甲母
B. 甲弟
C. 甲子
D. 甲女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考点】监护人的设定
【华图详解】《民法典·总则编》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题中,甲无配偶,应当由第二顺位的父母、子女担任监护人,甲的母亲和儿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但是甲的母亲瘫痪在床,没有监护能力,不能担任监护人。甲的儿子20岁,虽然还是大学生,但已成年,具备监护能力,故A错误、C正确。甲弟的顺序在甲子之后,因此不选甲弟,故B错误。甲女17岁无业,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监护能力,不能担任监护人,故D错误。
【华图提醒】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主要是被监护人关系亲密的近亲属,但并不限于亲属,并且有一定的监护顺序:(1)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配偶为第一顺位监护人。父母子女为第二顺位监护人;(2)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3)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知识点:监护 民法学 自然人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