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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因乙未清偿到期债务,甲欲行使代位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

A.乙对丙的债权合法

B.乙对丙的债权已经到期

C.乙对丙的债权不属于专属性债权

D.乙对丙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华图详解】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对第三人(相对人)享有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故ABCD均正确。
【华图提醒】注意区别代位权中债权是否需要到期:本题中,乙对丙的债权(即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需要到期;同时《民法典》修订后,甲对乙的债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不以到期为要件。
《民法典》对于债权人代位权新增了期前行使代位权的规定,即不再以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为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知识点:合同的保全 民法学 合同通则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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