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病重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是( )。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考点】自然人的住所
【华图详解】《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医院治病的除外。2017年7月李某将户籍迁往乙市,但一直未能落户,所以李某的住所仍为甲市。直到李某在丙市租住满一年,此时李某的住所为其经常居所地丙市。其后在丁市超过一年,但是因为在医院治病,此时丁市不是李某的经常居所地,仍然是丙市为其经常居所地。根据“经常居所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地视为住所。”,丙市为李某的住所,故C正确。
【华图提醒】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的住所具有唯一性。
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学 自然人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