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为自己房屋使用的便利与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五年内乙不得加盖楼房,甲支付5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三年后甲去世,房屋由丙继承。同年,乙将楼房卖给丁,随后丁加盖楼房,遭丙阻止。在本案中( )。
A.丙无权制止丁加盖楼房
B.地役权由丙享有
C.地役权不因甲死亡而消灭
D.丁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
【考点】地役权
【华图详解】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者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除了合同有约定的,地役权一并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继承的,由该继承使用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所以题干中,房屋继承人丙可以继承甲设立的地役权,已经设立的地役权不因为设立者的死亡而消灭,故BC正确。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尽管丁事先并不知自己所受让的楼房具有地役权负担,但甲乙双方在设立地役权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登记后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丙有权制止丁加盖楼房,要求丁承受供役负担,故A错误。
《民法典》规定,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本题中,地役权己经登记,丁应当知道所买卖的房屋上有地役权,所以乙无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故D错误。
综上所述,BC正确,当选。
【华图提醒】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知识点:地役权 民法学 用益物权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