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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多选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

A. 乙
 

B. 丙
 

C. 丁
 

D. 戊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华图详解】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乙是甲的配偶,当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故A正确。《民法典·继承编》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甲的儿子早于其去世,故甲之孙戊应代位继承,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D正确。《民法典·继承编》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丁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故C正确。对于丙,尽管继承法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该规定没有完全、确定地剥削丙的继承资格,因此丙依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故B正确。综上所得,本题选ABCD。
【华图提醒】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知识点:法定继承 民法学 继承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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