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指使乙重伤江某,乙同意后持钢管将江某打成轻伤,并在离开现场时,为防止江某报警,勒令江某交出手机。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C.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D.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
【考点】教唆犯、共同犯罪
【华图详解】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乙在甲的指使下将江某打成轻伤,二者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故AC正确。乙在故意伤害的基础上强迫江某交出手机,是为了防止其报警,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故D错误。首先,乙不构成抢劫罪;其次,甲也无需为乙的过限行为承担责任,只对其教唆的故意伤害罪负责即可,故B错误。综上所得,本题选AC。
【华图提醒】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缺乏共同故意或者故意的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同犯罪:(1)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2)把他人当做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不过如果是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5)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6)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知识点:共同犯罪的形式 刑法学 共同犯罪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