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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多选题)

小明在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某日午休时,小明在幼儿园与小朋友小刚打闹,幼儿园老师余某因外出接电话而未能发现和制止,小明将小刚的头打伤。对于小刚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的有(   )。

A.小明的母亲

B.幼儿园

C.小明的父亲

D.余某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

【考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用人单位责任
【华图详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题中,老师余某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小明的伤害行为,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同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余某是幼儿园的员工,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余某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本题中,承担责任只有幼儿园,小明的母亲、父亲以及老师余某均不需承担责任,故ACD正确。
【华图提醒】《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1条完善了用人单位的追偿制度。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01条完善了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追偿权,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知识点: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民法学 侵权责任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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