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情形的有( )。
A.“一物二卖”时,买受人因交付或登记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B.房屋预售时,经过预告登记的买受人的债权具有排他效力
C.租赁房屋抵押时,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D.租赁房屋出卖时,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而受影响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
【考点】债权物权化
【华图详解】一般情况下,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一物二卖”时,买受人因交付或登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谁进行了物权的变动公示,谁就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没有进行物权变动公示的买受人,则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正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体现,故A错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特定情形下也有例外。如“买卖不破除租赁”规则,租赁物的买受人不得以其所有权对抗承租人的债权,故D正确。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效力,以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其债权,经预告登记后,即便发生“一房二卖”的情形,买受人的债权也受到法律保护,故B正确。此外,《民法典·物权编》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故C正确。
【华图提醒】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属于“债权物权化”,突破了物权的优先性。
知识点:物权概述 民法学 物权通则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