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金鑫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银行为金鑫公司提供150万元贷款,分两笔发放;金鑫公司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第一笔贷款发放后,金鑫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贷款。银行有权( )。
A.解除借款合同
B.提高贷款利率
C.提前收回贷款
D.停止发放第二笔贷款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
【考点】借款合同
【华图详解】《民法典·合同编》第67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贷款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密切相关。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将增加贷款人的经营风险,故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故ACD正确,B错误。
知识点:借款合同 民法学 典型合同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