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赵某死亡,遗产由其父甲、其母乙、其妻丙和其子丁继承,当时丙已怀孕。上述继承人在继承时为胎儿保留了必要的继承份额。丙分娩时,胎儿死于母体内。有权继承为该胎儿所保留份额的人包括( )。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考点】遗产分割、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华图详解】《民法典·继承编》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题中,胎儿出生时为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被继承人(赵某)的继承人甲、乙、丙、丁继承,故ABCD均正确。综上所得,本题选ABCD。
【华图提醒】考生还应注意《民法典·总则编》第16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继承编》第1155条将“胎儿出生”改为“胎儿娩出”用词更为精准。
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学 自然人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