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宋朝曾实行的“审”与“判”分离的制度称为( )。
A.翻异别推
B.鞫谳分司
C.三司推事
D.九卿会审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考点】鞫谳分司
【华图详解】翻异别推制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由其他司法官称为“别推”,改由其他司法机构称为“别移”。本题并非翻异别推制,故A错误。鞫谳分司制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宋朝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即“审”与“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检法量刑之事由其他官员负责。前者称“鞫司”,后者称“谳司”,故B正确。三司推事制度,内容为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交由皇帝裁决,故C错误。九卿会审是指特别重大案件或者虽然已决但是囚犯不服仍然翻案的案件,由皇帝命令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会审,最终交由皇帝批准的制度,故D错误。
【华图提醒】注意区分翻异别推与鞫谳分司制度。
知识点: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隋唐宋法律制度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