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其主要原因有( )。
A.它不是用语言或文字表述的
B.它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C.它有过分浓厚的宗教、道德色彩
D.它不是依靠法院、警察与监狱等机关保证实施的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考点】法与习惯的关系
【华图详解】依照马克思主义法律起源观,原始习惯与法有明显区别,原始社会没有国家也没有法,法是国家意志的产物,法具有一些区别于原始习惯的基本特征。“原始习惯不属于法律”,主要是因为原始习惯不具有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而本题中选项A和选项C所提及的原因并不正确,是因为在成文法出现以前、早期的法律通常也没有文字表达形式、并具有较浓厚的宗教道德色彩,故AC错误。只有选项B和D所提及的两个原因阐述了原始习惯与法的主要特征不符合,故BD正确。
【华图提醒】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的本质有两个层次,即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国家强制性以及程序性。
知识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 法的特征与本质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