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余某在甲县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逃至乙县抢劫作案,在丙县销赃,逃到丁县被抓获。关于公安机关管辖权正确的是( )。
A.甲县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B.乙县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C.丙县、丁县公安机关无管辖权
D.对管辖有争议的,只能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第二步,ABC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题干中余某的犯罪行为实施地为甲县和乙县,销赃地为丙县,所以甲乙丙县公安机关有权管辖,丁县公安机关无权管辖。AB项正确。
D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D项对管辖有争议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只能一词错误。D项错误。
因此,本题选择AB选项。
知识点:略 略 略 招警 公安专业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