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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招警 > 公安专业科目

(多选题)

袁夏正在海鲜市场卖肉,家中突然发生急事,匆忙离去,邻摊菜贩陆乙平时和袁夏关系匪浅,见此情形便代为叫卖,刚开始,陆乙看人流量较大,他以比袁夏每斤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肉100斤,并将多卖的5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来,陆乙看人流量少,便以低于袁夏一倍的价格卖完剩下的100斤肉,致使袁夏损失了近千元。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    )。

A.陆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陆乙私自收取多卖的5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陆乙低价销售剩下的100斤肉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陆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基础知识。
第二步,A项:根据《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题干中,陆乙并没有法定或约定上的义务帮袁夏卖肉,而陆乙实际上帮袁夏卖了肉,且陆乙主观上有帮袁夏管理肉摊的意思,所以,陆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A项正确。
B项: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B项正确。
C项:无因管理的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题干中,陆乙低价售卖袁夏的鱼造成袁夏利益受损,属于不当管理,陆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C项正确。
D项:在无因管理的关系中,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无报酬请求权。所以,题干中,陆乙可以要求袁夏偿还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能要求袁夏支付一定报酬。D项错误。
因此,本题选择ABC选项。

知识点:民法基础知识 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招警 公安专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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