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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招警 > 公安专业科目

(多选题)

魏某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22日被逮捕;2017年12月12日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2月12日被二审维持原判。2019年2月12日再审时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魏某欲请求国家赔偿,则以下时间段不应计算在其国家赔偿请求的提起时效内的有(   )。

A.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2月22日

B.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12月12日

C.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2月12日

D.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2日

E.2019年2月12日以后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本题中魏某2019年2月12日再审时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其请求国家赔偿期限应从2019年2月12日起算,所以不应计算在其国家赔偿请求的提起时效内的是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至2019年2月12日再审时。因此选择ABCD项。

知识点:行政执法能力 行政执法能力 行政执法能力 招警 公安专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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