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何某在协助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个人信息流露。经常接到威胁电话,何某请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人身保护。公安机关经核实后应当采取的保护性措施有:
A.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何某
B.对何某及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C.根据何某的请求,可以变更其姓名
D.重新安排何某的住所和工作单位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执法常用法律规范。
第二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由此可知,ABC项正确。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公安机关仅仅是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的个人信息,并非为其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D项错误。
因此,本题选择ABC选项。
知识点:行政执法常用法律规范 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招警 公安专业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