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在侦查李某故意伤害一案时,准备拘传居住在西城区的李某,以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对李某的呈请拘传报告书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B.拘传李某到西城区公安分局下辖的天河派出所进行讯问
C.因李某拒绝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时间,侦查人员可在讯问笔录上注明
D.拘传期限届满,因东城区分局认为不需要采取拘留等其他强制措施,应当结束此次拘传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执法常用法律规范知识。
第二步,B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故在李某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讯问符合规定。B项正确。
C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C项正确。
D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D项正确。
因此,选择BCD选项。
知识点:刑事执法常用法律规范 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招警 公安专业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