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魏某华因不满南路派出所所长王某宏、副所长王某雄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先后四次利用个人微博发帖捏造并散布王某宏、王某雄是法制流氓、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等言论,诽谤二人执法乱作为。关于本案中魏某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微博等自媒体的运用是对警察执法的监督方式之一,魏某华不应该受到处罚
B.魏某华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C.魏某华可以申请民警王某宏回避
D.魏某华的行为构成侮辱、诽谤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人民警察法基础知识。
第二步,A项: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所以,人民警察的行为应受到社会监督,这个说法正确。但是,当事人诽谤公安民警,造成了严重的人格和名誉损失。其行为显然已超出了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必要、合理限度。因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A项错误。
B项:魏某华的行为构成对民警的侮辱、诽谤,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B项错误。
C项: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五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C项正确。
D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魏某华的行为构成侮辱、诽谤。D项正确。
因此,选择CD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