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事件平息后,公安机关积极开展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依法对事件参与人员给予区别处理。对事件参与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有:(多选)
A.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B.打砸医院的佘某家属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
C.积极参与者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D.一般参与人员免于刑事处罚,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予以治安处罚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佘某及家属组织上百人冲击医院造成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混乱,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非寻衅滋事罪,在冲击医院时,佘某家属打砸医院设施设备属于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过程中的行为,构成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行),从一罪论处,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AB项错误。对于违法犯罪人应当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进行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进行治安处罚,故D项正确。
因此,本题选择CD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