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8年7月5日,公安机关接到该辖区郑女士的报案,称李某对其实施了“套路贷”犯罪。民警针对郑女士的报案开展了调查。根据上图,下列民警查清的事实中,不能作为立案依据的事实是:(单选)
A.李某与郑女士签定了虚高借款合同
B.李某与郑女士之间存在银行转账
C.郑女士与李某的债务到期后未按时还款
D.李某多次在工作时间到郑女士单位纠缠索要债务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第二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7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A项:虚高借款合同是证明李某对郑女士实施套路贷的证据,是立案的依据。
B项:两人之间存在银行转账,证明两人存在借贷关系,若借贷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可以认定为套路贷,是立案的依据。
C项:郑女士没有还李某的到期债务,只能证实郑女士拖欠他人借款,并不能证实李某利用虚高合同放贷,也不能证实有强行索债的行为,故不能作为立案依据。
D项:李某多次在工作时间去纠缠郑女士索要债务,能证明李某强行索债的行为,是立案的依据。
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知识点: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招警 公安专业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