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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招警 > 公安专业科目

(单选题)

犯罪嫌疑人谭某(自幼双耳失聪)在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流窜A市B县,C县,D县,E县实施四次盗窃行为:在B县入户盗窃200元,在C县盗窃未遂,在D县盗窃400元,在E县盗窃价值3500元手表一块并以2100元卖出。后因D县被害人报案,案件由D县公安机关受理,经过初查符合侦查立案的条件。关于本案,以下观点不正确的是:

A.四县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但由最初受理的D县公安机关管辖

B.谭某的前三次盗窃行为由于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或者属于犯罪未遂,应当分别给予治安处罚,但其第四次盗窃行为涉嫌盗窃罪

C.谭某的四次盗窃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其事后销赃行为不具有可罚性

D.谭某如果在侦查中没有委托辩护人,则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A 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六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题意可知谭某在四县均有犯罪行为,因此B、C、D、E县属于犯罪地。因此四县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D 县最初受理,因此由D县管辖。所以A项正确。
B项,谭某流窜多地,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中在B县的入户盗窃已经构成盗窃罪;C县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县的盗窃行为已经是第三次,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情形,因此也构成盗窃罪。所以前三次盗窃行为或构成盗窃罪既遂、或构成盗窃罪未遂,应当按照刑法定罪量刑,而非给予治安处罚。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谭某的四次盗窃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其事后销赃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不具有可罚性。 C项正确。
D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谭某自幼双耳失聪,所以若其自身没有委托辩护人,则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D项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B。

知识点:刑事执法常用法律规范 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招警 公安专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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