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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公务员 > 国考

(多选题)

甲因购房向好友乙借款20万元,双方于2013年5月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5年内清偿完毕,对于是否计算利息并未约定。乙于2013年5月15日将20万元借款交付于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自2013年5月1日成立

B.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自2013年5月15日生效

C.乙有权要求甲按找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D.甲逾期不归还借款,乙有权要求甲承担逾期利息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生效。A项,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乙于2013年5月15日将20万元借款交付于甲,那么甲乙借款合同自2013年5月15日生效。故A项错误,排除。B项正确,当选。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甲乙未约定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乙无权要求甲按找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C项错误,不当选。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甲逾期不归还借款,乙有权要求甲承担逾期利息,D项正确,符合题意,当选。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项。

知识点: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公务员 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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