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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地市级公务员考试 > 地级市考

(单选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遂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关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B.甲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

C.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

D.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行解除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
第二步,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本题中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冻结后,恢复履行债务能力前享有不安抗辩权。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法》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所以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
因此,选择C选项。

知识点: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地市级公务员考试 地级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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