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某与高某是多年好友,高某于去年2月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但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今年2月1日李某通知高某1个月之内还款,但高某一直拖欠不还,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经李某催告,高某仍不还款,李某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B.借款合同自李某向高某提供借款时生效
C.李某有权随时要求高某返还借款
D.李某可以要求高某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根据原《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D项正确;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B项错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C项错误;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A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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