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可能导致下列哪些法律责任( )。
A.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应受行政处罚责任,受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B.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赔偿
C.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D.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证券承销商、控股股东有过错的,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A项错误,BCD项正确。所以答案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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