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结婚后因双方无房居住,于2010年9月1日以甲个人名义向丙借3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14年5月7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借款期限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30万元及利息
B.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30万元及利息
C.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别偿还15万元
D.借款期限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30万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A项和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甲借款30万用来买房是夫妻共同使用,算双方共同债务,因此还款期限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30万元。故本题正确答案选D。
知识点:合同 法律 民法典 通用 公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