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下列哪些属于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A.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B.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D.被判处过刑罚的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本题D项中虽被判处刑罚,但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依然可以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项B不符合“负有个人责任”这一条件,因此也可以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只有AC项符合题意。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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