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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多选题)

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欠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10万元。乙欠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现甲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欠乙的债务,乙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以其对甲的债权部分抵销其欠合伙企业的债务

B.以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偿付债务

C.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各项权利

D.以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付债务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1)选项AC: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D: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D。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第三人的关系 注会-经济法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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