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李某为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某些事由下,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李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下列选项中,属于上述“某些事由”的有( )。
A.甲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李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
B.甲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C.甲有限责任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A项错误、C项正确;(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B项错误、D项正确;(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故本题正确答案选CD。
知识点:股东的知情权、优先认缴权与公司决议效力 注会-经济法 公司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