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B.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首次股东会会议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选项A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公司章程未规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均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张某、王某和李某的表决权合计仅为56%,未达到2/3,不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王某和李某的表决权合计仅为51%,未达到2/3,不能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不当选。B项,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张某的表决权仅为5%,无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当选。D项,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D。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 中会-经济法 公司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