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为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40%、30%、20%、10%。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无特别规定。为扩大公司规模,甲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吸收合并乙公司的方案,为此,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赵某和钱某赞成合并,孙某和李某表示反对。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此次股东会决议能否通过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决议必须经甲公司的2/3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因孙某和李某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B.该决议必须经甲公司代表3/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赵某和钱某所持表决权不足3/4,因此,该决议不能通过
C.该决议必须经甲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赵某和钱某所持表决权已达2/3以上,因此,该决议通过
D.该决议必须经甲公司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因孙某和李某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选项ABD,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题目中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行使没有规定,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赵某、钱某合计70%,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不当选。C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C。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 中会-经济法 公司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