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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多选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果,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未作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选项BD,对管辖法院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当选。A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D。

知识点:经济仲裁与诉讼 中会-经济法 总论 通用 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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